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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峰守与被执行人蒋卫明申请执行人文玉友、唐述祯、范贵娥、文婷、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玉友,唐述祯,范贵娥,文婷,文宪,蒋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文玉友。申请执行人唐述祯。申请执行人范贵娥(曾用名范桂娥)。申请执行人文婷。申请执行人文宪。法定代理人范贵娥,系文宪之母。被执行人蒋卫明。申请执行人文玉友、唐述祯、范贵娥、文婷、文宪的被继承人文峰守与被执行人蒋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灌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卫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玉友、唐述祯、范贵娥、文婷、文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卫明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蒋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卫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卫明长期外出,且外出地址不详,踪迹不明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蒋卫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玉友、唐述祯、范贵娥、文婷、文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卫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0)灌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新建审判员  谢良豪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戴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