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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登俭与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登俭,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黄登俭,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全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登俭与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登俭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296元及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登俭30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2012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30000元转至本院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