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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平韬与毛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平韬,毛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黄平韬,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惠炎,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贵娥,女,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毛毳,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人黄平韬因与被申请人毛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毛毳驾驶的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毛毳驾驶的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