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景英、王雯等与范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英,王雯,王聪敏,金瑛,金璐,张可可,梅道安,姜桂英,张美玲,崔娟,范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英。申请执行人王雯。申请执行人王聪敏。申请执行人金瑛。申请执行人金璐。申请执行人张可可。申请执行人梅道安。申请执行人姜桂英。申请执行人张美玲。申请执行人崔娟。被执行人范金燕。王景英、王雯、王聪敏、金瑛、金璐、张可可、梅道安、姜桂英、张美玲、崔娟申请执行范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金燕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景英、王雯、王聪敏、金瑛、金璐、张可可、梅道安、姜桂英、张美玲、崔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379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范金燕名下位于中原区房屋(产权证号:99××71)及中原区门面房(产权证号:03××93)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金燕名下位于中原区房屋及中原区门面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