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叶尧、魏彦军等与白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尧,魏彦军,白桂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叶尧,男,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魏彦军(曾用名魏玉梅),女,1948年10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系原告叶尧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华伟,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桂英,女,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尧、魏彦军诉被告白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尧、魏彦军于2013年1月10日以因亲属多方劝说,顾及亲姐妹情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尧、魏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尧、魏彦军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陪审员 卢双庆二〇一三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