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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玉,李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紫玉。被执行人李雪艳。本院在执行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代理审判员  XX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