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玉,李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紫玉。被执行人李雪艳。本院在执行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代理审判员 XX录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