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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辰龙铝箔有限公司与陈远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辰龙铝箔有限公司,陈远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郑州辰龙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69号。法定代表人王晋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安娜,该公司职工。被告陈远龙。原告郑州辰龙铝箔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远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辰龙铝箔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辰龙铝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晓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