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0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