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昊与姚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昊,姚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号原告:黄昊。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姚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忠。委托代理人:朱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昊诉被告姚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昊撤回对被告姚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