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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曲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怀强与杨建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强,杨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曲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强(又名刘强)。被执行人杨建龙,农民。本院依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2)曲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建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龙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龙之妻甄平英存款9056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