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曲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怀强与杨建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强,杨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曲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强(又名刘强)。被执行人杨建龙,农民。本院依据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2)曲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建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龙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龙之妻甄平英存款9056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