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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李某诉郭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白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郭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