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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魏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奚建华,系该村主任。被告:魏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四面城镇魏河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