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张万红,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峰、祁小林,代理审判员金江博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维平,被告曹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万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曹保平于2010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曹某。在我们同居生活过程中,被告和我发生矛盾后曾于2011年10月8日、2011年12月21日两次给我写了书面声明:女儿曹某的抚养权归我。孩子从2011年10月起一直随我生活,并且我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所以我要求抚养女儿曹某,被告承担从2011年10月至孩子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被告曹某某辩称,我们同居生活后,孩子在我家出生,而且一直由我父母代养。2011年腊月赵某某及其家人以来我家说事为由偷偷将孩子抱走。孩子出生后我一直在苏州打工,原告来苏州以找我为由多次纠缠我,并以自杀相要挟,还找人打我。我在无奈之下才写的,那个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愿。所以我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一次性给付我部分孩子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1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曹某。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曹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原告赵某某在家同被告曹某某父母一起抚养孩子。2011年7月原告赵某某去苏州找寻被告曹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曹某某给原告赵某某书写女儿归赵某某所有的声明两份,原告于同年11月返回陇县,并于2012年1月将孩子从被告家带走。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曹某某承担孩子抚育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告赵某某提供的曹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2011年12月21日书写的声明二份,曹某某承认系其所写,但辩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就受胁迫的情况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二、原告赵某某提供的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缴费收据不能证实其所主张的她在生小孩时的医疗费曹某某和其家人未支付的事实。故不予认定。三、被告曹某某提供的传真件证人证言一份,因该证据未署名,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均无法查明,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子女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原被告虽都主张对子女的抚养权,但非婚生女孩曹某尚未满2周岁,且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孩子暂随母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对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以声明的形式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故原告无权抚养孩子的辩解理由,因被告过去的表态并不影响现在对抚养子女态度的改变。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镯一对,原告陪嫁物新感觉摩托车一辆,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自行车一辆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孩曹某由赵某某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由曹某某给付赵某某孩子抚育费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50元,曹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祁小林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