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90号原��贾某。被告魏某。原告贾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