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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90号原��贾某。被告魏某。原告贾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