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东,崔同国,郑桂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崔同国。被执行人郑桂欣。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崔同国、郑桂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晓东、崔同国、郑桂欣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4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06420元,扣缴执行费1696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