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201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袁俊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