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东风仪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安东风仪表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二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侯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东风仪表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东风仪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盛唐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841元。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