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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四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金生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生,吕翠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生。委托代理人王春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翠凤。上诉人李金生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盖房协议,甲方为吕翠凤,乙方为李金生。约定包工不包料,乙方自带建筑设备、工具、核板、铁管、方木等项。建筑结构为:砖混现浇板,价款为31000元。建筑面积为12米×7.9米×3.3米。工程质量约定,甲、乙双方边干边验收,在施工期间,甲方如果发现错误,要及时告知乙方,责令其纠正,如果甲方不告知乙方,将自己承担相关错误的责任。如不能马上看出结果的质量问题,应留有一段时间。约定工程拨款,建完基础、地梁,预付5000元;砌完主体砖,再预付5000元;打支柱、现浇顶预付10000元;打完焦子顶,预付5000元;等房子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以后再最后结账。工期2个月零5天完工,但支顶模板必须在20天以上,以保质量。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000元。原告承认其所盖的房子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柱子浇筑结构漏桨;2、该房长应为12米,墙体超出了宅基地的范围;3、窗口歪斜;4、布筋捆绑失误;5、房顶裂缝阴水;6、现浇顶的三合板尚未拆除;7、房子外沿向里阴水;8,墙体不方;9、脚手眼未抹灰。2012年6月6日原告去取建设器材等,被告扣留,于是原告报了警,并撤出施工现场。之后,被告又找其他人完成了部分工程内容,包括打炕、隔段、屋内卫生间、客厅、厨房的墙体等。另查明,被告承认扣留了原告三轮车、小搅拌机、铁锹、配电盘、单轮小车2辆、排子车1辆、电镐、振捣棒1条、铁梯子等建筑设备及建设器材。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建房协议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施工建设的民房,其承认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不能协商价款,亦未申请司法评估,被告以原告未完工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13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留的建筑设备及建设器材,不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可以另行解决。遂判决:驳回原告李金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李金生负担。判后,李金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客观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就工程质量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被上诉人未按施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过错。具体表现为:1、柱子浇筑有漏浆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影响房屋的整体结构。2、被上诉人称房屋12米,占了邻居的宅基地,这不是事实。因为给被上诉人盖房之时,被上诉人的宅基地和东邻居的地基已经盖好,房屋没有超出宅基地的范围。当时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所盖的房屋超出宅基地时,上诉人提出将所谓超出的部分打掉,但被上诉人没有同意。3、房屋的窗口是有点斜,上诉人答应给处理一下,但是被上诉人亦没有同意。4、被上诉人称房顶布置钢筋有错误,这不是事实。在捆绑钢筋时是有点失误,后来上诉人已经做了处理,不存在捆绑钢筋出现错误的问题。5、房顶裂缝不属于上诉人的责任,因为在施工中没有增加保温板的项目,且上诉人也已经告知了被上诉人,如果增加了保温板再在保温板上打焦子,房顶可能裂缝,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房顶增加保温板共计1200元、打焦子500元,这两笔钱被上诉人都没有给付上诉人。6、上诉人曾经询问过被上诉人打什么样的火炕,被上诉人称打普通的火炕,并且留好了炕道的尺寸。后来被上诉人又提出打掉炕,故炕道口向里进了500㎝,在打火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不在上诉人。7、上诉人没有拆除三合板,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给付相应的工钱。8、椽子板应当购买120㎝的,被上诉人却自己购买来了100㎝的椽子板,此责任亦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二、一审法院收取上诉人的诉讼费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吕翠凤答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有关问题,在一审诉讼中都已经讲明。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承认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直到现在还不采取补救措施,强调其无责任,对此答辩人不能接受。1、上诉人浇筑时拿的震动棒都是坏的不能用,后来又找来一个,但是时好时坏,因为震动棒的震动力不够,造成水泥浇筑结构不合格。2、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房子盖到邻居家的范围,致使答辩人与邻居发生矛盾,显然是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既然讲没有将答辩人的房屋盖出宅基地的范围,又提出将超出的部分打掉,这是自相矛盾。3、上诉人上诉称答辩人房屋的窗口是有点歪斜,说明上诉人承认在施工的过程中是有责任的。答辩人曾经多次找过上诉人,上诉人均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一审诉讼中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4、房顶钢筋是上诉人提供的尺寸、数量,上诉人亲自和制造商订货,由答辩人付款,因上诉人计算错误,答辩人多次购买钢筋,最后剩余成品钢筋没有用上,只能变成废铁,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5、房屋打完橡胶顶本身就不应当漏水,是上诉人在浇筑的过程中停工长达三个半小时造成的,在打焦子顶时中间又停了三个多小时,所以房顶出现裂缝、漏水的问题应当由上诉人承担。6、答辩人没有给付上诉人打焦子的工钱,是因为答辩人与上诉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7、打火炕需要的材料是上诉人让答辩人准备的,且火炕的原材料又是不一样。8、三合板是上诉人在打三合顶时让答辩人购买的,不到800元钱。上诉人称是为了内房顶平,结果拆不下来,现在房顶还不平,和梯田差不多,橡胶顶一万块钱已经给付。9、沿子是上诉人没给做滴水线,而且内沿钢筋暴露致使生锈,时间长生锈的钢筋都会蹦开,存在很大隐患。至于沿子砖,也是上诉人答辩人购买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了2012年5月23日关于给被上诉人吕翠凤盖房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其工人对情况的说明,用以证明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后,上诉人对其工人进行了质量要求并提出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2年3月6日,上诉人李金生与被上诉人吕翠凤签订的《关于吕家坨盖三间房子,包工双方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承建的房屋,在一、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均认可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致使被上诉人的房屋不能达到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亦使被上诉人的房屋不能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且在一、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何完善及有关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故上诉人应当对其所承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上诉人李金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