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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三(知)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浦民三(知)初字第862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 委托代理人芦瑾,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华。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 本院受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背景涉及到国家三网融合战略布局,判决结果将影响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小组制定政策的导向,也关系到上海大量IPTV用户能否继续收看央视节目,故本案在上海地区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应当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之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本案在上海地区有重大影响,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飞 代理审判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盛美芬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