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许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阳汇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李伟江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汇通管业有限公司,李伟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许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安阳汇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青,职务,经理地址;安阳县许家沟乡相村。被告李伟江,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路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