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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许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阳汇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李伟江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汇通管业有限公司,李伟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许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安阳汇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青,职务,经理地址;安阳县许家沟乡相村。被告李伟江,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路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