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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谢美丽,于东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刑初字第14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吉林市房地产报社媒介顾问,住吉林市松北一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70730353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美丽,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吉林市国贸购物中心主管,住吉林市松北一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803203127。被告人于东垣,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31218001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二街村代辛庄12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7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与被告人于东垣寻衅滋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因与被告人于东垣自行和解,于2013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谢美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 洋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卢秋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