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亮、陈士勤二人违法生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亮,陈士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审行非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詹家勤。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陈士勤.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亮、陈士勤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的邱征决(2012)193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王亮、陈士勤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本院于2013年0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93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2)19378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2)193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