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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黎玉连与陈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11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玉莲,陈少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11号原告黎玉莲。委托代理人李昌彬,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英。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23元,本院收取人民币2161.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161.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莉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