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黎玉连与陈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11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玉莲,陈少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11号原告黎玉莲。委托代理人李昌彬,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英。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23元,本院收取人民币2161.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161.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莉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