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景、张松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景,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景,女。被执行人张松林,男。洛阳金乾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景、张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景、张松林银行存款或收入2603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林景、张松林自2012年11月13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