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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因双方己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