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任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因双方己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袁瑞辉审 判 员 张兆清代理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