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