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