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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某某与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某某司银行存款184725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到期债权。案外人某某自愿以其位于某某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84725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到期债权。二、查封某某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