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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与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南君,所长。被申请人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空港一路)。法定代表人何鑫龙。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慈运罚决字(2012)第3302825120121005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空运经营,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8月27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2)第3302825120121005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