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金会与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会,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王金会。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法定代表人裴健。委托代理人杨宏义。委托代理人马武民。原告王金会与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会诉称,2011年1月24日,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因建设向其借款168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满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立即清偿借款16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筹集资金,债权人分布区域广,数额巨大,现无能力偿还,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金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