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石峰、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石峰,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3号原告:张学良。被告:石峰。被告:张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良与被告石峰、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良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明人民陪审员 沈岳明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