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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石峰、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石峰,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3号原告:张学良。被告:石峰。被告:张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良与被告石峰、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良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明人民陪审员  沈岳明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