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红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红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932号 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7号八桂大厦3C05,组织机构代码:67248893-4。 法定代表人陆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伍红新,女,住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红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鑫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贺 亮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兼书 记员 韦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