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天寿与王华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寿,王华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28号原告马天寿,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茂,男,职业、住址、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寿与被告王华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寿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3.5元,剩余7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