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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天寿与王华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寿,王华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28号原告马天寿,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茂,男,职业、住址、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寿与被告王华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寿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3.5元,剩余7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