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心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心安,宋长滨,宋凯,崔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郭心安。被执行人宋长滨。被执行人宋凯。被执行人崔秀英。申请执行人郭心安与被执行人宋长滨、宋凯、崔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长滨、宋凯、崔秀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心安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852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118522元,扣缴执行费1378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