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恕成。原审被告: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晖。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湛。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原审被告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知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诉讼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涉及三个被告,且被告住友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百度网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百度网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百度网讯上诉称: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及被告百度网讯、百度在线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案件实质争议所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审理有利查明事实。故请求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玖玖公司、住友公司及百度在线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玖玖公司指控百度网讯、百度在线与住友公司就网站搜索链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玖玖公司在依法具有相关案件审理权限的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住友公司住所地系在本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玖玖公司指控发布信息的涉嫌侵权行为由被告住友公司做出,住友公司亦涉及本案实质争议,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百度网讯的管辖权异议、不将本案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百度网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人民陪审员 廖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