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杰与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张杰,工人。委托代理人:陈阳波、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建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姜忠良,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都皓怡代理审判员 孙家海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曲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