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叶一鹏与维塔罗包装(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一鹏,维塔罗包装(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一鹏,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维塔罗包装(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ILLEMG.A.DEVOS,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一鹏因与被上诉人维塔罗包装(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一鹏又以已与被上诉人维塔罗包装(广州)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一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一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叶一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三年××月××日书 记 员 周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