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金友与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友,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思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一三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泽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