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203刘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3280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江二O一三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