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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罗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娜,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罗娜,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樊代明,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罗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0)3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罗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娜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118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0一三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