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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曹民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00019号罪犯曹民利,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长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陝西省渭南监狱服刑。1995年4月11日陕西省西安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西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民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8年9月1日罪犯曹民利因犯脱逃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刑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3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3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曹民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获积极28个,被评为2011年劳改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8个,被评为2011年劳改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曹民利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民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0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智 敏审 判 员  张东亮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二〇一三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