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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80号

刘广兰与刘可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兰,刘可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80号申请人刘广兰。被执行人刘可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广兰与被执行人刘可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可营工资正在扣留之中,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