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92号
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锦先。
委托代理人:顾军杰。
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千。
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嘉善县联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