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79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若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