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2号
原告:陈国成。
被告:彭文超。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彭文超已提供担保,原告同意将被告彭文超驾驶的车辆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查封。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
陈国成与彭文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2号
原告:陈国成。
被告:彭文超。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8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彭文超已提供担保,原告同意将被告彭文超驾驶的车辆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查封。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博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