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鹏。申请执行人法玉媛。本院在执行杨海鹏与法玉媛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继秀 来自
杨海鹏与法玉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鹏。申请执行人法玉媛。本院在执行杨海鹏与法玉媛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继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