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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921号

杨海鹏与法玉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鹏,法玉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鹏。申请执行人法玉媛。本院在执行杨海鹏与法玉媛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继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