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殷某。
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缪诗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红梅 来源:
殷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殷某。
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缪诗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