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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3号

殷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殷某。

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缪诗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