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73号
原告:杭州瑞显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筱林。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李凡。
被告:杭州祥炜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祥全。本院在审理杭州瑞显光电有限公司与杭州祥炜电器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杭州瑞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