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xxx。被执行人xxx。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铁二十局赔偿给xxx工伤死亡赔偿款在白水县邮政储蓄银行38万元予以冻结,帐户为xxxxxxxxxx;本院已将38万元予以划拨,该案已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长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