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张子显,男,住扶沟县。被告杜闯,住扶沟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显诉被告杜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杜闯驾驶的豫P95C**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杜闯驾驶的豫P95C**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罗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