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陈美佑。法定代理人黄彩云。被告广西百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佑与被告广西百晨工贸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佑于2013年9月30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佑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美佑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菲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